第一条 为加强我厅厅直系统因公护照的收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和外交部《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收缴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直系统工作人员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统一由自治区政府外事办公室保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保管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
第三条 因公出国人员须在回国15日内将所持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交回自治区政府外事办公室。领取护照后因故未能出境者,应在7日内将所持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交回自治区政府外事办公室。
第四条 如持照人不慎将护照遗失,应立即向自治区政府外事办公室报告,由自治区政府外事办公室注销。如果护照在境外遗失,持照人应立即向我驻当地使、领馆报告。对未及时报告的人员或单位,将暂停丢失护照人员的出国申请。原则上自接到丢失护照报告之日起15日内不予受理丢失护照人员及其单位的出国申请。
第五条 跨地区、跨行业“双跨”团组人员的护照由护照申办单位收缴保管,或按规定统一交自治区政府外事办公室。
第六条 对失效护照,经报自治区政府外事办公室登记注销并做剪角处理后,持照人可向自治区政府外事办公室申请留存。
第七条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交回护照的,自治区政府外事办公室将按规定程序吊销当事人所持护照,同时暂停其出国申请。对因未及时上交护照而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的收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