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能否因未使用道路货物运单受处罚?
回复: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第七十八条的规定,1997年5月22日发布的《道路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办法》废止。因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再依据《道路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相应的管理和行政处罚。同时,由于实体法已经废止,所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也不得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条款对未使用道路货物运单的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公路仪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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