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闭 更多记录 清 屏
您好,欢迎来到中国公路仪器网!查看短消息! 我要注册 | 会员服务 | 会员登陆 本站总访问量:4682671人/次,今日总访问量:14874人/次,当前在线人数2428 当前在线2428人
您的当前位置是:首页 > 行业信息> 政策信息> 正文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修改并重新发布

发布日期:2008-10-31 16:58:16浏览人数:106人/次

   近日,交通运输部修改并重新发布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八条修改为: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为: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条后增加一条为:货运经营者(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国际道路货运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及搬运装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
 
     第七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为:违反本规定,货运经营者(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国际道路货运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及搬运装卸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补交,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货运经营者(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国际道路货运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及搬运装卸经营者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者缴讫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文的顺序也有相应的调整和修改。按上述内容修改后,《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重新发布。

来源:中国公路仪器网

作者:

本页关键字:《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上一页:山东农村公路非法设..      下一页:2008年第三批混..
专业从事建材、道桥实验室仪器设计、开发、研制、配套销售自主产....[详细]
bot

关于我们 | 使用指南 | 隐私声明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商务会展 | 服务报价 | 咨询留言

信箱:why20845@sina.com | 服务热线:0551-5780210 | 传真:0551-2902716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皖ICP备08003000号

Copyright® 2006 - 20010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安徽南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站关键字:试验仪器 公路试验仪器 检测仪器 工程检测仪器 无损检测仪器 试验检测仪器 路面检测仪器 土工仪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