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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1-11 11:01:33浏览人数:96人/次

  各盟市交通局、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为《意见》)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路工程质量行为,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结合我区公路建设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全面贯彻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
 
     1.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是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建设各方主体贯彻落实公路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履行工程合同的重要保证,也是提高工程质量、预防和遏制质量事故的有效手段。
 
     2.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关系到我区公路交通事业是否可持续发展,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广泛组织开展对《意见》的宣贯工作,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明确自身所承担的责任,从而提高质量意识,自觉规范质量行为。
 
     3.在公路建设过程中要从设计到施工、到监理、到建设管理的每个环节都要明确质量责任,并要把质量责任落实到每道工序、每个环节、每个具体操作的人,认真查找所管辖项目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的不足,深入分析原因,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等措施,全面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
 
     二、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
 
  目前,全区公路建设管理权下放不断深入,建设管理体制发生明显改变,抓好工程质量管理成为我区公路建设管理工作重要环节,需进一步明确职责,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贯彻落实公路工程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
 
     5.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法人组织项目实施,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
 
     6.路网改造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盟(市)交通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组织项目实施,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
 
     7.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由投资人组建项目法人组织项目实施,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
 
     8.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旗县级人民政府为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与监督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加强我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内交发[2007]443号)执行。
 
     9.公路建设项目各从业单位依法对所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
 
     三、完善机制,严格执行公路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10.在公路建设中要根据质量责任的划分,完善质量责任制体系,明确从业单位责任人及其责任,严格执行公路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自2008年10月1日起,凡我区境内在建和新开工的公路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
 
     11.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按照《意见》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项目法人和代理建设管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和汇总表的审核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由自治区交通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核,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由盟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审核。
 
     12.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审核单位,一份存从业单位,一份存从业单位工程现场机构,最后纳入工程档案,并列入交工验收资料目录;《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汇总表》一式三份,一份存项目法人,一份存审核单位,一份由项目法人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项目《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汇总表》按照《意见》要求执行。
 
     13.项目法人和代理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同时报送《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汇总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应在签订合同时报送项目法人进行审核。
 
     14.坚决维护《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汇总表》填写、初审及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填写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的真实性负责,总包单位、初审及审核单位要认真把好确认、初审、审核关,并对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15.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要对所承担的公路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在工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的,严格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以及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严格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健全制度,深入贯彻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
 
     16.公路建设项目实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公路建设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设,把从业单位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情况纳入到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档案中。各项目法人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及质量信息,交通主管部门做好登记,对信誉好、质量高、进度快的企业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激励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建立职责明确、责任到人、运行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
 
     17.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照质量事故登记及质量事故处理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拒绝提供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举报制度。公路建设项目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均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控告或投诉。
 
     19.公路建设项目实行一线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上岗制度。在工程建设实际过程中,大量的关键工序具体实施均由一线和现场人员完成,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要切实加强一线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必须做到先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再上岗。

来源:中国公路仪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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